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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人民政府文件

邵政发[2006] 27号
邵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机关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县基层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统计服务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6]8号)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06]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基层统计工作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基层统计是统计工作的基础,是全面、客观、真实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起点,是统计数据的源头。近年来,我县统计工作在各级各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得到长足发展,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统计工作滞后的状况日益明显。领导机关和社会急需的一些统计资料未纳入统计,统计人员配备不到位,统计基础资料不完整,迟报缺报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统计工作要加快方法制度改革,不断适应日新月异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各级各单位领导要进一步增强依法统计意识,支持和保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要把统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使统计工作真正成为领导决策的参谋和助手。行政一把手要对本地区、本单位的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分管负责人是数据质量的直接责任人,要经常过问统计工作,帮助统计人员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统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县和乡镇政府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将统计工作和各项普查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拨付到位。对农村住户、城镇居民、个体商业、规模以下工业等四项经常性抽样调查,县财政要根据工作任务的加大,增加经费预算。对在统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
     二、建立健全基层统计组织体系,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统计的主体地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统计办公室要履行综合统计职能,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对县以上统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抽样调查网点,要予以业务上的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县统计局向各乡镇布置的规模工业、规模以下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业等经济指标方面的报表,均由乡镇统计办公室向本行政区域内的起报单位收集报表,上报县统计局。各乡镇统计办公室要对基层报表认真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客观实际的,责成重新填报。所有报表都要由基层统计人员签字,经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审核,乡镇长签字上报。各乡镇政府要在现行政编制中确定1名以上的专职综合统计员负责本辖区的综合统计工作,专职综合统计员行政上归乡镇政府领导,业务上接受县统计局的指导和工作安排。乡镇政府所属部门要指定1名兼职统计人员,协助专职综合统计员搞好乡镇统计工作。专职综合统计员原则上要在统计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才能调动。特殊情况需要调动的,应征得县统计局的同意。
     (二)强化部门统计和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县直各单位要切实担负起本系统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明确相关机构或人员负责统计工作。除了及时准确报送统计部门布置的定期报表和年报外,还要将报送主管部门的各种报表及时报送县统计局。要根据任务需要设置统计机构,配备好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档案管理制度,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制,确保源头数据准确可靠。
     (三)进一步提高统计人员素质。要定期开展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在全县建立一支坚持原则、精通业务、工作扎实的专业统计队伍。县统计局负责对基层统计人员的培训。统计人员必须依法获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四)加快基层统计信息化建设。在2007年年底之前,各乡镇要配备好统计专用计算机,并实现与县统计局联网直报,达到省、市、县、乡镇四级统计专网互联互通。有条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要逐步配备统计专用计算机,实现统计资料网上直报,提高统计工作效率。
     三、明确职责,规范统计调查数据公布秩序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统计法》,依法组织统计调查活动和公布统计资料。对擅自发布未经政府统计部门核实数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县对乡镇文明建设目标管理指标的考核,凡纳入政府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指标,一律以县统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
     四、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各级各部门领导要带头学习和执行《统计法》,支持统计人员依法统计,在工作中制止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县统计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统计执法监督,依法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要适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县监察、司法、法制等部门要协同统计部门做好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使统计执法检查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执法检查质量。通过宣传、贯彻、落实《统计法》,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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