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中共邵阳市纪委、邵阳市监察局、邵阳市统计局《关于严肃统计纪律,确保统计质量的通知》(邵市纪发[2005]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邵东县纪委
邵 东 县监察局
邵 东 县统计局
2005年5月18日
中共邵阳市纪委 |
文件 |
邵 阳
市监察局 |
邵 阳
市统计局 |
邵市纪发[2005]8号
邵市纪发[2005]8号 关于严肃统计纪律 确保统计质量的通知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统计局;市直各单位:
为了严肃统计工作纪律,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保障统计资料的及时准确,使统计工作更好地为宏观决策和社会公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以及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特做如下通知:
一、各级领导和统计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统计法律法规,正确全面地理解统计法律规范的内容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统计法律意识。要充分认识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危害性,牢记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数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要充分认识统计工作在发展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重视、关心和支持统计工作,履行好统计工作职责,提高依法统计的自觉性。
二、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㈠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拒报统计资料,或在三个年度内累计两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或因迟报统计资料而影响两级以上汇总上报时效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负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党政纪处分。
㈡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职称和其他利益,或拒报、拒绝统计执法检查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负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⑴领导个人或集体决定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的; ⑵授意、指使、胁迫下属单位、统计人员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的;
⑶对授意、指使、胁迫虚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以及出谋划策,参与弄虚作假的; ⑷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⑸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纪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⑹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所骗取的荣誉称号、物质奖励和职称等,由批准机关予以取消。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有上述第二条第四、五、六项之行为的,依法予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统计机关、统计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负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㈠工作严重失职,不按规定处理统计资料,一年内两次以上发生错漏,且数量较大的;
㈡利用统计资料、统计调查,以有偿服务为名进行欺诈活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㈢违反规定擅自向社会公布或向他人提供统计资料的;
㈣在进行统计管理、统计执法、统计评比、统计评估等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四、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应予以经济处罚的,由统计机关依法处罚。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典型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中共邵阳市纪委
邵阳市监察局
邵阳市统计局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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