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依法治统的要求,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更好地发挥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功能,根据邵阳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邵阳市统计局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邵人财字[2005]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5月中旬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执行情况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检查的范围:各级、各类型实施统计调查的单位和依法负有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被调查单位和个人。
检查的内容:
(一)、统计基础建设情况。设立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情况;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情况;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设立情况;统计资料档案制度建立情况;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参加统计普法学习情况;统计单位登记情况。
(二)、2004年以来是否发生下列统计违法行为;
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2、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3、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及干扰统计数据正常上报的;
4、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在统计调查中泄露私人、家庭的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
5、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6、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二、检查步骤和要求
(一)宣传动员和自查阶段(5月13日至5月20日)
1、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广泛深入地组织学习和宣传《统计法》及《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正确理解统计法律法规对统计活动的法律规范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统计法律意识。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危害性,明确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统计数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提高依法统计的自觉性。
2、认真开展自查。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检查范围、内容搞好自查。通过自查,实事求是地、自觉主动地查清本单位有无统计违法行为,并提出纠正统计违法行为的措施和提高统计数据准确性的办法,认真写出自查报告,填好自查表于5月20日前上报县统计局法规股。
(二)重点抽查阶段(5月下旬~9月底)
本次执法检查,将对辖区内15%的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凭证和资料。凡是在自查阶段中自觉主动查出又认真纠正的,不予追究处理;凡是在抽查阶段中查出、违法情节较严重、且认识不到位的,或者阻挠、妨碍统计法检查的,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对于典型的统计违法行为,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统计执法检查人员要秉公执法,文明执法,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树立良好的执法检查形象。
附:执行《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情况自查表
邵东县人大财经委
邵东县统计局
200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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