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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县统计局局长金建成
就全县农业普查工作答记者问

2006年12月29日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自2007年1月1日起进入现场登记阶段。目前记者就农业普查有关问题采访了县政府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县统计局局长金建成。
     问:农业普查的意义是什么?
     答: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是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此次农业普查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查清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我国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的基本信息,为研究确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我县是农业大县,农业不仅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而且在全县产业统筹布局中占有重要地位。搞好第二次全县农业普查,有利于进一步摸清全县农业资源状况,推进农业产业化,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实现我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问:农业普查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答:此次农业普查是一次以农业为重点,以农村为基础,以农户为依托的“三农”普查。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县境内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问:我县农业普查如何组织实施?
     答: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县人民政府成立了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县政府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县农业普查工作,县政府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乡镇政府设立了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协作的原则,负责做好本部门的农业普查工作,督促延伸在乡镇一级的机构积极参与乡镇政府组织的农业普查工作。
     问:普查人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规定,普查人员有权就与农业普查有关的问题询问相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修改不真实资料。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农业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农业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普查员证。普查人员对在农业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农业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应当履行保密义务。普查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当场询问、填报。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盖章确认。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普查人员应当对其负责登记、审核、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签字或盖章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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